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支机构招募的直销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直销员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使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管理工作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直销培训以守法诚信为指导思想,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直销培训应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为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支机构招募的直销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直销员的义务。直销员必须参加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公司对直销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记载接受培训及考核的基本情况,作为聘用和奖励直销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公司培训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总体负责对直销员培训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 直销培训内容和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直销员的培训遵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培养积极向上、拥有专业化素质的直销人员,正确传播企业文化及推广企业产品。直销培训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二) 新颁布的与从事直销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 有关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
(四) 直销风险揭示;
(五) 营销方面的知识;
(六) 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及与从事直销活动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
第八条 培训资料统一由公司培训部组织人员编写,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写或篡改培训资料。
第九条 培训资料的编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 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 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 不得对企业产品功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
它产品;
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第三章 直销培训种类和时间
第十条 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等具体情况,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三种。
第十一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公司或者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新招募的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开展的全面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的具体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课时。
第十二条 更新培训是指对公司在招募直销员后每年对其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以使直销员全面巩固初任培训的内容并接受更新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课时。
第十三条 专项培训是依据直销培训内容的分类对直销员进行专项内容的强化培训,培训时间依据情况而定,但一次不超过6个课时。
第四章 直销培训员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作为直销培训的培训员(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员”):
- 是公司正式员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公司;
- 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
-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不得成为公司直销培训员
第十六条 取得《直销培训员证》并经备案的直销培训员须经公司指派方可开展直销培训。
第十七条 直销培训员依据培训资料进行直销培训,授课内容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 培训形式和场所
第十八条 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培训课形式开展直销培训,决不采用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管理等有关要求的公共场所举办,不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等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二十条 公司组织专人负责维持直销培训场所的秩序。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新招募的直销员在初任培训后须参加公司总部定期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公司颁发《直销员证》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由公司总部组织人员编写,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考试之前,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试卷评阅统一汇总至公司总部进行。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章 培训档案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每次直销培训教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妥善保管,保存期3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上交山东省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离开公司的直销员和被公司解除合同的直销员,公司将努力收回其直销员证。确实无法收回的,公司将在信息披露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避免其利用作废直销员证继续从事直销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公司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山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有接受公司指派方可进行培训。
第十章 直销员证和直销培训员证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一条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三十二条 直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必须佩带《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