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在整个直销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
第二章 退、换货的类型
第三条 凡是在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或直接从直销员处购买公司的产品,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将给予退货或换货(以下简称退、换货):
(一) 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要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 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服务网点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服务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第四条 质量问题退货或换货
(一) 消费者或直销员在购买直销产品在三个月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须保留好原包装盒,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二) 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换货或者退货要求,证实直销产品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自确认质量问题存在之日起7日内按照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办理退、换货。
第五条 下列情况,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一) 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发票且不能提出必要旁证和有说服力的线索的;
(二) 购物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的。
第六条 若退换货时发生对产品质量标准认可的差异,以公司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与直销员、公司及直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和直销员要求退货和换货的,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及直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退、换货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在销售直销产品的过程中,必须:
(一) 把本退、换货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消费者和直销员,并详细解释;
(二) 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退、换货制度执行。
第十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要求办理退换货时,受理的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的营业人员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应该:
(一) 以和蔼礼貌的态度,热情主动的方式提供服务,并作合理解释;
(二) 请办理者出示购买商品的销售凭证、购货发票或直销员证等,清点查验退换商品,并要求办理人详细填写退、换货清单。
第十一条 在办理完退、换货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好商品入库、入账。
第十二条 消费者和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可自由选择现金或换取等值的其它商品。
第十三条 如直销员售出的商品发生退货情况,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则需扣除直销员因销售该商品所产生的所得。
第四章 退换货场所
第十四条 公司全国各注册服务网点受理直销产品的退、换货、各服务网点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详见公司网站
(http://www.sanzhufuer.cn/)。
第十五条 公司省级直销分支机构受理产品的退、换货。各省级分支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详见公司网站
(http://www.sanzhufuer.cn/)。
第十六条 公司客服部受理直销产品的退换货。客服部地址、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详见公司网站
(http://www.sanzhufuer.cn/)。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